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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录用的法律陷阱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1-24 07:43:01

哈尔滨众森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认为,员工录用必然涉及Offer的法律问题,作为HR招聘人员必须高度重视。

Offer通常被译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很多用人企业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正式录用的应聘者发Offer,向应聘者阐述录用岗位(职位)、录取条件、薪酬待遇、入职时间要求等并限期答复。如果应聘者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确认则构成要约(当然可以毁约且没有违约责任),但是当企业接到确认后已经形成事实的法律关系则不能轻易改变Offer,如果应聘者逾期答复则企业失去录用约束(继续沟通另行发函确认除外)。

Offer的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只要劳动者同意被录用并符合Offer中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Off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相关投入,而用人单位违反Offer约定,则需要承担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以应聘者各种经济损失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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